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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0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
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精神,形成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活跃二手车交易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打破行政壁垒。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以任何非安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种类)为由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黄标车和已被国家明确列入淘汰范围的老旧车除外)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按照国家要求,予以取消。(各级政府负责)

  二、消除地区歧视。各地不得在非税收入、税收、老旧汽车补贴等方面区别对待本地车辆和迁入车辆。要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各级政府负责)

  三、规范注册登记和市场行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应依据企业申请,将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内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省工商局负责)

  四、提供二手车交易一站式服务。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公安车管服务窗口、纳税服务窗口和保险服务窗口等,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业务。(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山东保监局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重点审核二手车来源、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六、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建立机动车周期信息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平台,将包括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生命周期信息纳入统一数据平台,加强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车辆生命周期信息查询可实行政府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和商业机构有偿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打破4S店、经销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对非涉密车辆信息的垄断。(省商务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七、建设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制定全省二手车行业信用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将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东保监局负责)

  八、贯彻二手车流通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交易双方主体类别,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认真贯彻落实二手车交易、拍卖等流通环节有关税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负责)

  九、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持有关证照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自在经营范围内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直接交易发票须到二手车市场开具,其他经营主体不得出具直接交易发票。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对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予以查处。(省国税局负责)

  十、加大二手车交易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二手车交易融资模式,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信贷资源配置,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扩大二手车交易信贷业务。(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负责)

  十一、积极拓展二手车交易保险业务。鼓励各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不断加大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涵盖的范围,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做好二手车延保工作。(省金融办、山东保监局负责)

  十二、引导二手车交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二手车交易的支撑,推动二手车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创新,支持B2B、C2C模式电商合法合规经营。加快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终端等技术在二手车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下体验、线上交易”等经营模式。(省商务厅负责)

  十三、培育全省二手车经销品牌企业。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二手车经销企业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发掘产业链价值,整合二手车经销、二手车信息提供、汽车维修美容、汽车金融、汽车租赁等上下游产业,实现二手车交易专业化、规范化,服务精细化、多元化,形成品牌示范效应。(省商务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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