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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6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鲁拍协字〔2015〕24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督导组、会员单位: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经四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响应。行业自律建设攸关行业生死存亡,多年来,通过宣扬“先做人、后做事” 的儒商思想、拍卖企业清理整顿、拍卖师清理整顿等具体措施,基本构建了我省拍卖行业自律建设的长效机制。规定的颁布,首次引入了佣金收取的参考标准,并明确规定:除公益性拍卖外,拍卖企业不得以零佣金方式承揽拍卖业务或低于成本收取佣金。

佣金是拍卖企业收入的来源,近年来,拍卖标的委托单位往往通过招标的形式遴选拍卖机构,虽然佣金的收取标准只是众多招标参考条件之一,但委托方往往希望能低则低,使得拍卖企业相互压低佣金成为了不正当竞争的焦点所在。

目前,省级层面公车拍卖入围拍卖企业的招标工作已基本结束,不少省市已进行了几个批次的公车集中拍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通过对全国各省市中标拍卖企业的佣金收取比例的摸底调查发现,收取比例普遍较低,有的甚至明显低于成本报价。投标过程中相互压低佣金,非理性的恶性竞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

接下来,市级层面的公车拍卖机构的入围工作即将全面铺开,为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理性,现将《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再次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充分认识到公车拍卖的复杂性,认真核算成本,从实际出发,理性报价,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这项负有一定政治任务的经济活动。

 

附件:《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自律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规会约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 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拍卖法和协会章程,对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国内拍卖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拍卖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拍卖活动,不得违反《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用非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也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其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第八条 未经拍卖师注册企业同意,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其他拍卖企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因工作需要由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双方企业必须在拍卖会前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十条 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要求,向他人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上述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拍卖机会。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不得与竞买人、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也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指使他人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除公益性拍卖外,拍卖企业不得以零佣金方式承揽拍卖业务标的,不得低于成本价或低于拍卖合理支出收取佣金。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协议方式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更不得未经公开拍卖而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在拍卖活动中雇佣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对相关拍卖当事人或者个人造谣中伤、恶意诋毁,不得无正当理由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竞买登记、拍卖笔录及档案资料工作。不得谎报拍卖业绩及填报虚假的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和机动车拍卖的企业,不得违反《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和《中国机动车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及《山东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五条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省拍协会员资格,并提请中拍协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行为者,给予拍卖企业通报批评,并建议中拍协给予限制两年不得报考国家注册拍卖师处分。对拍卖师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九条行为者,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中拍协给予警告并限制两年不得报考国家注册拍卖师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行为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建议中拍协给予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中拍协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处分。触犯刑律的,取消省拍协会员资格,并提请中拍协取消其会员资格;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列入黑名单,或取消山东省拍卖企业信用评价参评资格,或建议中拍协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山东省拍卖企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建议中拍协给予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省拍协会员资格;建议中拍协取消企业资质和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协会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者,取消山东省拍卖企业信用评价资格;建议中拍协给予警告并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者,按照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是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开除其委员或会员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拍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各地市督导组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拍卖企业、相关组织及个人有权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向省拍协自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或指证。举报电话为0531-86012650。

第三十五条 省拍协自律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接受有关组织或人员的举报,对实名举报由自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当地督导组进行调查核实,经省拍协自律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拍协会长办公会做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或个人,由省拍协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或列入黑名单,在全省行业内通报,直至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拍卖企业或拍卖师,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0天内向省拍协提出复议申请,由省拍协常务理事会做出裁定。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或中拍协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和中拍协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2015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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