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山东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惯例,参照《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物艺术品拍卖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文指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规范运作。
第五条 不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 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条 不拍卖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国家文物。
第九条 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
第十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不知假拍假。
第十二条 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作品,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标的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坚决杜绝“假拍”行为。
第十五条 向公约执行机构报送客户违规行为,并对被公约执行机构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客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 不得以侵犯商业秘密权、欺诈性估价、恶意降低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省拍协文指会成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开展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也可申请加入。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均有责任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执行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检举人,必要时应予公示。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省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对其进行谴责和抵制,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文指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文物艺术品拍卖指导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