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省拍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是省拍协的内设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省拍协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标委会的工作宗旨:按照《山东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拍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充分发挥标准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对标准的制定、宣传推广,引导企业实际应用,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标委会的任务:
(一)加强对行业内已出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标准应用和生产力转化。
(二)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结合山东省拍卖行业的实际和对标准的需要,准确及时地提出制、修订拍卖业地方标准的工作计划和项目建议。
(三)对已发布的地方拍卖业基础标准进行定期复审,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四)组织拍卖业标准化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的组织机构:
(一)标委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人员担任。
(二)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省拍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秘书长一人,由协会专职人员担任,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委员由标委会秘书处推荐人选,经标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三)标委会秘书处设在省拍协理论信息规划部。
(四)标委会形成的重大决策或决定须提前报经省拍协会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标委会委员应积极支持并参与标委会组织的活动,凡不履行职责、无故2次以上不参加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秘书处可提请标委会另行推荐委员人选。
第五条 标委会的专业活动:
(一)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每年向省拍协会长或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三)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参与编写或宣贯工作,组织参加有关技术交流和学术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自省拍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