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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7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省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简称法委会)的工作,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委会是省拍协的内设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省拍协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委会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反映和解决拍卖企业、行业的重大政策问题,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行业法律咨询与相关法律课题研讨,组织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接受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申请,就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不断推动拍卖行业自律和维权工作。

第四条  法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组织或参与拍卖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修改活动,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建议;

(二)对社会和行业关注的拍卖热点问题组织理论研究;

(三)及时组织疑难拍卖案例的研讨,为拍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根据拍卖企业的要求,推荐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代理诉讼;

(四)宣传普及拍卖法律知识,组织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社会形象与合法权益;

(六)介绍和反映国内外拍卖业法律等方面的动态,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行业动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七)承担省拍协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法委会的组织机构:

(一)法委会由精通拍卖及相关法律事务的业内人士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省拍协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秘书长一人,由协会专职人员担任,负责法委会日常工作;法委会委员由主任提名,报经法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聘任。法委会委员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二)法委会秘书处设在省拍协理论信息规划部。

(三)法委会形成的重大决策或决定须提前报经省拍协会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法委会委员应积极支持并参与法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法委会议事程序及日常管理程序如下:

(一)法委会主任负责并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及与各委员之间的联系。

(二)法委会委员对外答复时,均应以法委会形成的整体意见为准,遇有分歧意见或者争议的问题,应当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以服务于会员和拍卖企业为主要宗旨,在保留个人见解的基础上,做到对外保持一致。

(三)法委会的解释可以分为行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前者为代表协会做出的行业性授权解释,后者仅代表法委会的解释。法委会委员根据个人意见做出的解释,仅代表本人解释。

(四)法委会不直接承担诉讼业务,遇有需要诉讼的案件,法委会可以提供相应的协调和庭外服务。法委会推荐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按照《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法委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为了便于法委会咨询信息的及时沟通和研讨,法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对拍卖企业的法律咨询与相关诉讼请求进行分析研讨,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工作例会由法委会秘书处提前通知。

(六)法委会向会员单位或拍卖企业发出的复函,由法委会主任签发。

(七)法委会每年向省拍协会长或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法委会委员应依法咨询、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本制度自省拍协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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